CSCR-2018-0601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
与监管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8〕55号
市质监站,高新区住建局,各区县市住建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控制预拌混凝土产能,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与监管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0号)、《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行业新增产能,全市产能利用率不得低于20%。预拌混凝土产能规模和搅拌场布局应符合《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8-2025)》。新审批预拌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原则上仅对符合布局规划的搬迁企业(资质未换证)、属地政府明确同意建设和落后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进行审批。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场是企业申报生产资质的基本条件之一,其建设程序应按“先批后建”原则,符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7〕171号)等文件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的位置信息应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生产资质上地址信息一致,当搅拌场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
三、租赁性质的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租赁企业是场站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场站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租赁企业的正式在职人员,并且符合人员上岗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场站实验室必须按要求设置,要安装试验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实验数据的实时上传。
四、“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是资质管理的措施,也不是场站验收的条件,更不是场站生产许可的条件。为了确保全市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时可控,未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场站,不得为全市受监建设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
本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